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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國會改革釋憲,憲法法庭不能預設立場
憲法法庭日前召開國會改革相關修法釋憲案準備程序庭,聲請方代表與立法院代表針對「暫時處分是否必要」進行激烈辯論;聲請方與立院代表各擁立場,本來就在預料之中,不足為奇;但從開庭過程到大法官的提問,都隱約透露這些大法官似乎已心有定見、預設立場,令人對未來釋憲案結果能否公正?不得不高度懷疑。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行政院以窒礙難行及違憲等理由提出覆議,經過表決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依照憲法規定,「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然而,民進黨卻蓄意拉長戰線,由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兵分四路,分別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就事論事,只要符合憲法規定程序,憲法法庭當然應該受理。問題是,由於目前十五位大法官中,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內的七位大法官,今年十月底任期屆滿,憲法法庭在今年五月三日才對外公告,原定五月二十一日辯論的禁止選前公布民調案,七月九日辯論的受刑人勞作金案,「因待審案件多,討論費時,恐無法在十月底前審結」,所以延期。既然待審案件多,為什麼大法官們一點都不擔心本案「討論費時」?難道他們篤定十月底前一定可以審結?還是說民進黨的黨政高層已經下令,必須在十月底前結案?
其次,《憲法訴訟法》第十七條明白規定「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但代表立法院出席的黃國昌指出,憲法法庭並未將聲請書送達立法院,開庭前一天下午他們才被允許閱卷,連行政院及總統、監察院的聲請是否受理?憲法法庭何時評決?透過何種程序受理?他們都完全不知道。試問,這樣對立法院公平嗎?其訴訟權益受到充分保障了嗎?
再就實體而言,民進黨立院黨團等向憲法法庭聲請暫停處分,但《憲法訴訟法》六十五條明白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試想,總統尚未行使國情報告職權,又根本就沒有與立法院協商,憲法法庭受理不是很奇怪嗎?同樣的,行政院針對其中二十六條的修法內容聲請釋憲,卻根本沒有具體說明如何行使職權出現問題,如此符合憲法訴訟法六十五條的精神嗎?監察院亦復如此。
更令人不解的是,本來應抱持中立立場的大法官們,提問的角度與重點,卻幾乎完全站在聲請方的立場。例如,「行政院覆議不成後,若認為法案違憲,如何執行與解決困境?」「如果總統拒絕立法院邀請國情報告,立法院如何因應?是否會以人事提名權審查反制?」提出這些問題的大法官顯然是明知故問。
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長只能接受。退一萬步講,即使個案認定違憲或權利受侵害,也應依憲法訴訟救濟途徑,豈有覆議無功就聲請釋憲之理?如此憲法規定豈非具文?
再者,總統若拒絕國情報告,是否違反憲法規定?基本上是法律問題;立法院要如何反制?則是政治問題。針對暫時處分,大法官考慮的重點,應該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或重大公益是否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失」,而不是憑空想像總統會被尚未適用的法律侵害職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