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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取教訓 男第9次酒駕重判1年2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王姓男子之前已有八次酒駕遭判刑的紀錄,今年二月六日再度酒後開車,彰化地院審結,認為他連同九度酒駕,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判一年二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王男先前在一一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一一一年六月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又自今年二月六日上午十一點許起至十二點許止,在其住處內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彰化市旭光路與南郭路一段路口時,不慎撞擊同向前方的自小客車,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其實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零點七四毫克。

法院衡量被告長年來屢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第九度觸犯相同罪名,依然未記取教訓,另斟酌其坦承犯行,肇事所幸無人員傷亡,且已賠償證人之財產損失等情,量處一年二月徒刑。可上訴。(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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