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國手因訓賽身障死亡 應發慰問金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

今年二月中旬,中華男籃國家代表隊參加二0二五亞洲盃男籃資格賽前夕,傳出保險手續尚未敲定導致組隊不順。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於四月十八日通過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體育署修改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提高慰問金基準,或以其他行政規則,補足職業選手被國家隊徵召參賽期間商業保險無法承保差額。

三讀條文明定,為了維護代表學校參加學生綜合運動賽會及聯賽之學生與運動教練之安全及健康,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學校應另為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針對參加國家隊培訓時受傷,三讀條文明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至於保險部分,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與選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補助。

此外,院會也通過二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政府協助學生選手及運動教練納入團體傷害保險,現階段僅以教育部主辦的競技層次、傷害發生機率與嚴重程度較高的全大運、全中運和學生聯賽為對象,請教育部在辦理各項保險時,確實要求保險內容應包括學生參加賽會或集訓時,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及受傷後提供生活補助的相關保障。

院會通過另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應即啟動政策保險有關保障各級學校之運動選手、保險採購程序、保費費率精算、補助金額及實施方式之研議,並於一年內完成。

Show CommentsClose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