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九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即日起暫停適用。
立院於五月廿八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政院提出覆議遭立院否決,總統於六月廿四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六月廿六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七月十九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六月廿四日修正公布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廿五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得暫予適用。至於立院職權行使法其餘規定,尚無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此部分暫時處分聲請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表示,本件暫時處分裁定,如果有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時,包括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失其效力。
其中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本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其規定是否逾越立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指出,考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經宣告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若未一併暫停適用,任何人均得為犯罪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使被告發人將因本條刑罰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大法官蔡彩貞提出不同意見書,就立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等罰鍰規定,及就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一四一條之一刑罰規定,裁定暫時停止適用,表示礙難贊同。
蔡彩貞主張,罰鍰規定純屬處罰效果規定,且對違反義務者科處罰鍰的具體數額,對受處分人造成的不利益,非屬「難以回復」之損害;另外,受處分人可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與得宣告暫時處分的要件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