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議員王焜玄被控去年參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涉及透過樁腳賄選,被嘉義地檢署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十一日一審判決,認為王共同犯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處以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六年,扣案的賄款十七萬八千元沒收,全案可上訴;王焜玄議員服務處江姓助理表示,一定會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焜玄指示許、江、林、洪、劉、蕭、蕭姓等七名樁腳,調查村內有投票權人數及交付賄款買票,也以違反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分別處以一年十月至二月不等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一年等。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洪嘉蘭指出,王焜玄原本是嘉義縣第六選區縣議員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為使自己順利當選,在去年十月間親自或指示多名樁腳以現金賄選,開票結果以第二高票當選。
王焜玄今年七月十二日補宣誓就職縣議員時,曾重申爭取司法還清白。他的受委任辯護律師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不清楚判決理由,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堅決捍衛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