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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港交通服務區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案公開甄選招商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灣港務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公告「臺北港交通服務區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案」公開甄選招商公告,租賃或投資經營標的:臺北港交通服務區土地,承租面積約30,095.58平方公尺,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但如該分公司後續配合港區A1道路改善及新闢F1道路推動,得依所需求之面積部分減租本契約租賃物,並通知投資人於一定期限內返還,並應依契約草案第三十四條與第三十五條約定辦理。
投資人應於租賃標的範圍內投資興建暨經營臺北港交通服務區土地及相關附屬設施,投資興建設施之所有權歸屬投資人。
本區為交通服務用地,使用建蔽率為30%,容積率為70%(限制高度20公尺)。各投資人得於投遞甄選文件前,向本分公司申請現場會勘,後續將以現況點交。契約期限:自起租日起至投資興建設施項目約定使用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約定使用期限,由該分公司按投資人之預估投資金額依「每公頃投資興建設施之投資金額與約定使用期限對應表 」計算之。前述計算之期限,應於投資人之實際投資金額(以完工後本分公司審核同意之決算數為準)確定後,再依該實際投資金額重新計算確定之,最長共計30年。
使用目的:作為貨物進出港口作業緩衝空間,與提供到港車輛駕駛或旅客臨時休憩使用,供貨物轉用、汽車及貨櫃修理、倉儲、停車、加油、給水等交通服務使用機能及人員休息服務使用,配合交通服務設施建設或整體開發,得允許部份空間兼供人員休息服務使用,作為餐飲、購物及零售使用,惟上述休息服務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允建容積面積之50%。供交通及人員休息服務使用,以下列項目為限:1.交通服務使用:(1)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2)汽車及貨櫃修理。
(3)倉儲及物流設施。(4)推廣、展示、銷售設施。(5)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6)加油(氣)站或客貨運業停車場附設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7)公害防治設備、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公用設備及公共服務設施。(8)其他經新北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交通服務設施。人員休息服務使用:(1)零售業。(2)服務業。(3)餐飲業。(4)其他經新北市政府審查核准之人員休息服務設施。
甄選方式:採綜合評選方式辦理,甄選程序依公開甄選須知第十四條辦理。公開閱覽期間: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3年7月26日止。回應意見送達期限:113年7月26日上午17時止。聯絡資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臺北港營運處業務科。
其他事項請詳閱公開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相關招商文件登載於該分公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kl.twport.com.tw/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