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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協商延退年齡 未合意就不延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基法第五十四條修正,勞動部二十二日表示,勞雇得協商延後退休,若未能合意延後退休,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勞動部強調,雇主除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逾六十五歲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表示,有媒體報導,勞基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

新聞稿指出,退休與資遣不同制度,本次勞基法第五十四條修正,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

勞動部強調,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六十七歲,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六十七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中高齡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勞動部說,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基法協商同意延後勞工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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