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基隆關表示,輸出舊機動車輛及引擎,應依「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或所屬大隊辦理非贓車查證,再依其核發的查證報告及清冊,向海關辦理出口。
基隆關說,所稱舊機動車輛及引擎,依查證要點規定,是指已領牌照的車輛、中古車輛及引擎,或仍堪使用的廢棄車輛及引擎,並依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出貨品表」的其他相關輸出規定,於輸出前依查證要點規定向保三總隊辦理非贓車查證,報關時應檢附該查證報告及清冊,核驗無訛,才會放行。
基隆關指出,依據查證要點規定,車籍資料顯示正常使用狀態且不復運進口、動產擔保設定或停駛狀態者,出口人應另繳驗車主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回、註銷動產擔保設定,或將停駛車輛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繳銷登記的證明文件後,才能向保三總隊申請書面查證。
基隆關呼籲,輸出貨品若屬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出口人及報關業者應注意前揭程序及規定,以免因為不符規定致須重行查贓而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