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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預告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修正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五條附表草案,本次修正包括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三十二次修正施行迄今。為明定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後航空器適用之停留費費率,及現行之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收費項目內容,以資明確。

其修正要點如下:一、明確規範航空器停放場、站內位置之停留費計費方式。二、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及所屬航空站組織改造,修正馬公航空站為澎湖航空站,以資適用。

三、現行規定配合政府振興國內觀光政策,鼓勵航空公司多飛航日本、韓國及新南向國家航線,免收降落費,及振興花東地區觀光於花蓮及臺東航空站免收國際航線降落費,因已屆期,爰刪除相關說明。

四、明定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以下簡稱國籍登記)後航空器適用之停留費費率,並調整商務專機及自用航空器停留費於國際航線與國內航線收費一致性。註銷國籍登記後之航空器無法提供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營業使用,其性質與自用航空器同,爰所適用之停留費費率自除籍日翌日起至離開國營航空站之日止,依其性質按自用航空器收費費率收費;另考量商務專機及自用航空器之性質,其停留費收費標準不論國際航線與國內航線都應與一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有異,爰調整收費費率,並於附表中另訂之。

五、為保留航空站空橋調度彈性,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維持鼓勵航空公司使用飛機供電設備及機艙空調機設備之目的,爰調整飛機供電設備及機艙空調機設備收費項目備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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