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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捐精卵賺營養金 國健署提醒:恐觸法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近年來,在媒體或社群網路平台上偶有出現貼文招攬民眾出國捐卵賺取營養金,招攬內容大肆宣揚順道出國旅遊,還可兼賺高額營養金。對此,國健署提醒,出國捐精卵,小心觸法。

依據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男性20歲以上,未滿50歲;女性20歲以上,未滿40歲,經人工生殖機構檢查及評估適合捐贈、且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無活產且未儲存者,方可捐贈精子或卵子,並且要以無償方式捐贈。

不過,近年捐卵宣傳形式花招百出,還有招攬出國捐卵賺取營養金,不但順道旅遊,還可賺高額營養金,或分享個人經驗,行招攬仲介之實。對此,國健署提醒,民眾若發現有疑慮內容可檢舉,當地衛生局將釐清是否違反醫療廣告或人工生殖法開罰。

同時,由於女性在捐贈卵子的過程中,會有排卵藥物副作用及取卵手術之麻醉等身心健康之風險;國健署也強調,捐卵不是賣卵,營養費不會依卵子數計價,為避免精卵捐贈淪為商業買賣,及引發倫理爭議,我國「人工生殖法」已規定精卵應以無償方式捐贈,接受捐贈之不孕夫妻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共計9萬9千元以內金額。

至於出國捐精卵,依據我國「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出國捐贈生殖細胞也可能觸犯當地法律!以赴大陸地區捐卵為例,大陸地區迄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以任何形式募集捐卵者進行商業化的捐卵行為。又例如赴美捐卵,依規定應持醫療簽證進入美國,倘若持旅遊簽證卻從事醫療或工作,一樣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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