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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簡化行政程序 強化透明運作 增訂迴避機制及違規處置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文化部二日正式發布修訂全新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自去二0二三年九月開始,文化部透過十四場諮詢會及公開交流會,今年三月十四日至五月十四日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共收集各界二七二條回饋意見。
文化部表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六十%為二百萬元以下案件,為促進公共藝術辦理型態多元發展,鼓勵興辦機關自辦,新修正辦法採分級辦理,級距「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應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至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鼓勵自行辦理多元形式的公共藝術;以及「逾新台幣二百萬元」,依一般審議模式辦理等。為簡化公共藝術設置的行政程序,刪除徵選結果報告書,並合併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以達事權統一。
此次修法特別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包括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計畫,相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相互間並不得有交互評選或利益交換等情事,以確保公共藝術執行程序的公平透明。違反規定者,除將予以解任,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以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修法亦針對專案管理廠商的工作予以規範釐清,遏止越權,力求公開透明,以透明化公共藝術設置程序,提升公信力,保障公共藝術執行品質及資源的有效利用。專案廠商如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應被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另為避免公共藝術資源浪費,新增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具安全疑慮或國防機敏相關工程等免辦規定;加強基金專戶的整合與實際運用效益,並提供管理維護經費來源,強調管理及維護責任;增列鑑價會議決議做為後續契約規範及契約變更相關規定;以及增列獎勵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人員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