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學者質疑憲法法庭公信力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憲法法庭七月十九日作出暫時處分,部分條文暫停適用,將於八月六日進行言詞辯論。知名律師、教授李念祖認為,在機關權限爭議上,司法應採極簡主義,非民主的機構若要為民主的機構劃界限,必須高度尊重議會自律,高度政治角力的憲法法庭,公信力令人質疑。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台灣行政法學會和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二日合辦「憲法法庭裁判後國會職權的困境與未來」座談會,由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和前立委高思博主持。
立委翁曉玲以機關代表身分引言,強調此次國會改革法案並非擴權法案,而是「護權」法案。相關條文內容為國會固有權,民主國家均有,新通過的條文內容與德國等先進國家相比,規範強度更低,卻被認為違憲亂政,令人懷疑執政黨怕被監督,大法官是否已成為「裁判兼球員」,這樣即使作成判決,很難讓人民信服。
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表示,民主雖是多數決,但根據憲法,司法仍有抽象的延展空間。大法官在何種情況下適合介入?受理後何時可以作成暫時處分?均須慎重。
陳清秀教授指出,國會代表人民,享有高度廣泛的立法形成自由,這是主權在民的表現。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及民意政治,人民監督的方式依靠民意機關,當行政權不受國會監督就是專制獨裁。
陳清秀強調,國會改革法案希望落實責任政治,總統國會報告其實是一個取得統治正當性的基礎,只是要求總統聽取人民的意見,總統有責任義務聽取及說明。國會的調查權也一樣,政府官員公然說謊消極不作為,若無處罰,並不洽當。
楊智傑教授認為,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六十五條,總統、行政院、監察院都沒有行使職權爭議,立法理由時也寫著司法最後性,目前更看不出來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暫時處分根本不應受理。
前立委高思博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具備實定法的基礎,不能因立法院形象不佳就將修法曲解為擴權。他舉川普暗殺案為例,調查此一案件,不適合由可能有偏頗之虞的行政機關為之,相反的,國會調查在政治上比較能公正平衡。
陳淑芳教授針對國會調查權指出,在憲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立法院仍可享有調查權,否則其他四院都有調查權,僅立法院沒有,將造成權力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