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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申請 放寬至5年內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勞工遇到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遭積欠的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勞動部二日表示,考量勞工被欠薪的時間點已超過六個月,因此將放寬至五年內,預估有兩千多名勞工受惠。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雇主按月繳納一定比率提繳費所集結而成的基金,當勞工遇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勞基法退休金、資遣費或勞退條例資遣費時,得由此基金先行墊償,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勞動部近日預告法規,將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並追溯至五年內,預估將有兩千多名勞工可透過墊償拿回被積欠的薪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依照現行法規規定,勞工被積欠的工資墊償範圍是以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時間點起,逆算六個月期限內為限,但實務上常遇到勞工被欠薪的時間點遠超過逆算六個月,因而無法申請墊償。
黃維琛指出,勞動部後來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相關規定,也考量工資的請求權為五年,因此將修正法規,明定「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前五年內積欠未超過六個月的工資」可於一定數額內獲得優先債權及工資墊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