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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前男友不斷簡訊騷擾 跟騷法伺候
東區王小姐問:兩個月前我跟前男友分手,但是前男友總是會傳文字訊息騷擾我,且文字中常出現「超級想妳」、「再讓我好好愛護妳」、「寶貝,我們可以好好談一下嗎?我放不下妳」等字眼,經屢次勸告還是不聽。另外,前男友還設立假帳號在網路上虛構不實故事情節,並到處張貼在公開版上或私訊不認識的第三人來毀損我的名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己權利呢?
答:我國現行跟蹤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已明確規定八種具體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之行為。又跟騷法之構成需符合五大構成要件,分別是:一、與性或性別有關。二、針對特定對象。三、違反被害人意願。四、反覆、持續的行為。五、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倘若其一要件不成立,則很難成立跟騷法。
本案中,王小姐之前男友於訊息中不斷以「想妳」、「愛妳」、「寶貝」等語騷擾,於司法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言語,在符合上述五個構成要件之情況下將會成立跟騷法。又跟騷法並非我國刑法之規定,然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王小姐之前男友將會優先以跟騷法來處置。此外,當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依照規定被害人可以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報案後由警察依據客觀狀況決定是否發函告誡或為其他緊急措施。再者,跟騷法之刑事責任追究屬於「告訴乃論」之範疇,檢察官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後才能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依據跟騷法之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的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科處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在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建議王小姐蒐集相關事證後向警察單位報案.並且針對行為人之行為提起告訴,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