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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柏傑酒駕 檢求簡易判決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王柏傑於今年六月因酒後駕車導致發生車禍,士林地檢署六日偵查終結,檢察官以王涉犯公共危險罪,向法院提起簡易判決請求。
檢方調查,王柏傑在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晚間先於新北市某體育場內飲用啤酒,隨後酒精濃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儘管如此,他仍於翌日下午三時許駕車上路,途中行經台北市內湖區金莊路時,與一輛遊覽車發生碰撞,所幸事發時,現場並無人員受傷。
警方在到場後,對王柏傑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顯示其每公升呼氣中的酒精濃度為零點四四毫克。檢方表示,王柏傑在警詢及偵查過程中,對其犯行承認不諱,相關證據也顯示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士林地檢署在六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王柏傑涉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的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對其進行簡易判決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