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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見面色男頭埋妙齡女下體伸舌舔 色男不認罪判3年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男子趁著高中同學帶一名女性友人來訪,三人一起烤肉、夜店喝酒後,吳男竟趁高中同學爛醉,闖進女子房內摸胸、逼口交,女子拒絕抵抗仍遭強制性交,吳男事後道歉但挨告後不認罪,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吳男三年八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一一一年九月十日因高中同學帶著女子一起到彰化玩,三人在吳男住家烤肉,一行人又驅車前往台中市西屯區夜店喝酒,吳男高中同學喝得爛醉,三人才搭計程車返回彰化休息。

吳趁著同學躺在三樓熟睡,就闖進女子住的客房掀她衣服,對方驚恐問「幹什麼」,並握住上衣。吳先是佯稱「沒事」就去洗澡,後來女子出去出頭髮,回客房一開燈又驚見吳男上半身赤裸,僅穿著一條內褲坐在她床上,還伸手拉她抱著說「很愛你」、「想跟你睡」並強吻。

女子嚇到喝令吳出去,但仍遭吳亂摸胸部,女子只能蜷曲拉棉被遮擋,但吳竟脫掉內褲露出生殖器不停磨蹭她下體還逼口交,女子也大喊「我不要!」吳卻將頭埋進她下體伸舌頭舔,以此強制性交。

台中地院審理時,吳否認硬上,辯稱因同學酒醉嘔吐,他才到客房和女子同睡,但沒有亂摸、磨蹭,也未逼女子口交及舔她下體。女子指證歷歷,控訴吳男闖進客房,朝她強吻、亂摸,還將生殖器放在她嘴巴前面,自己扭頭拒絕說「不要!」但又遭吳扒開腳舔下體。

法院認為偵訊及審理時,女子的證詞都相符,而且她跟吳男並無私交,證詞敘述沒有刻意誇大渲染,認為可信性高,另外吳男事後傳訊給女子說「那天的事我很抱歉、很後悔」,女子回應「不合意的性交是強姦」,吳男沒否認更一再說對不起,一度同意賠償女子四十萬元。

法院審酌吳男無視女子拒絕並抗拒的舉動,強行摸胸、舔舐下體,害女子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身心重創,犯後向女子致歉挨告又否認,無悔意,惡性不輕,至今也未達成和解賠償,依強制性交罪判吳男三年八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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