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偵辦前新竹市議員李黃錦燕涉犯貪污案,經最高法院一月廿一日駁回上訴而確定,李黃錦燕遭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部分,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卅一日上午傳喚李黃錦燕到案後立即發監執行。
新竹地檢署表示,李黃議員係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九年間,利用其擔任新竹市議員聘請公費助理之職務上機會,以人頭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詐領助理費後,供己私用,李黃在此過程中共詐得九百四十二萬六千餘元,經檢察官於九十九年六月月間將李黃議員起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三次審理,最後於去年八月一日將李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並將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今年一月廿一日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隨即由最高檢察署層轉通知本署並要求啟動防逃機制。
新竹地檢署接獲通知後,隨即依法分案辦理本案之執行作業,由執行檢察官開立傳票通知李黃錦燕一月卅一日上午十時許到案,並立即啟動防逃機制,要求其於春節年假期間按日至地檢署法警室報到,確保本案之執行,李黃議員配合按時報到,卅一日地檢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