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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年資不採合計 違憲
記者王誌成、孫曜樟∕台北報導
代理教師張凱翔二0一七年獲新北市立中和高中聘雇代理教師,但校方依規定,不採計其過去二年於公立學校任職的代理年資,張凱翔提出釋憲,大法官九日作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教師法合憲,但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等部分違憲。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粗估約三萬人,教育部表示,會依照判決意旨,與地方政府研修法規。
憲法法庭判定,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合憲。但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以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點第一項均違憲。
釋憲判決指出,由我國代理教師制度之演變,代理教師本僅為補足編制內專任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留課務,因而產生之暫時性人力。隨著少子化趨勢,以及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延後退休等情,經主管機關及學校採取員額控留等措施,致使代理教師聘任員額及人數逐年增加,並多身兼導師或行政職務。
釋憲判決進一步說明,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且其所承擔之工作內容與中小學專任教師往往並無不同,導致現行合格代理教師制度,已逐漸由初始之暫時性,轉變成為常態性替代專任教師工作之性質。
釋憲判決指出,由現行教育實務之層面言,合格代理教師所承擔之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或已不易區隔,合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之面向,應獲與專任教師同等之待遇。
憲法法庭並表示,憲訴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根據教育部統計,一一二學年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約三萬人,其中以國小最多約一點六萬人,國中、高中則各別多有六千人。而持有教師證的合格代理教師,一一一年度全台總計約二點三萬人。
教育部回應,肯認代理教師對教育的貢獻及共同維護學生受教權的努力,已持續推動代理教師相關權益保障事項,如去年已明定學校聘任一學期或一學年的長期代理教師,需給予完整聘期。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會商各地方政府研修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