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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斷寵物店男店員的手殺人未遂變重傷害 檢不服再上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某寵物店去前發生駭人斷臂慘案,張姓、陳姓男子受不詳人士指示教訓二十四歲林姓店員,持柴刀硬生生剁斷林手臂,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二人十一年、十年,二審則認為,二人剁斷林手就停止,也報案自首、脫衣綁傷口止血,撤銷改依重傷害罪均判八年十月;檢方認為理由矛盾,已經上訴第三審。
起訴書指出,張男、陳男和林姓店員不認識,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上門佯以購物糾紛製造衝突,同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多,二人再回到店內朝林噴辣椒水,由張抽出一把柴刀猛力揮砍林的右上肢,陳也拿鐵鎚朝林右肩猛擊,現場血跡四濺怵目驚心。
張、陳繼續輪流揮砍、壓制,林因失血過多昏迷,張還壓制在他身上,指示陳砍斷林男右前臂,行凶完後就立即打電話回報「完成任務」,並清除電話紀錄、重置手機,再報警自首、脫衣綁在林斷臂上止血,林送醫搶救撿回一命。
彰化地院一審時,張、陳否認殺人未遂,辯稱沒有要致死故意「只是想砍下他的手臂」。一審認為,二人受指使計畫縝密,拿柴刀、鐵鎚,朝林砍殺、擊打,店內沾滿血跡,砍斷林手臂害他全身百分之二十血液流失,喪命機率極高,顯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各判十一年、十年。
台中高分院二審勘驗監視器,發現二人叫喊「手讓他伸出來」、「手伸直就好了」、「剁」,砍斷手就停止攻擊,認為二人目的明確,就是要剁下林右手,剁手後即報案自首、幫止血,非放任林倒地不起,認為是要教訓、威嚇林而非取其性命,僅有重傷害故意,撤銷改依重傷害罪各判八年十月。
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認為有理性、基本人體健康知識的人,都可預見「以利器切斷」手腳、「取其一手腳」方式,因四肢有大動脈經過,極可能造成失血過多死亡。張、陳拿鐵鎚打到林男頭骨骨折、氣腦,再猛然砍下他一手,顯能預見恐致死結果,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二審判決也說「張、陳害林一度命在旦夕,可能造成林死亡」卻僅因二人刻意替林止血、報警自首企圖減刑,就認僅有重傷害故意,判決理由矛盾。高分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判決理由不備,也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