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海南海口市推出《海口市促進航運業穩定發展辦法》,本(八)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為加快建設具有較強服務功能和輻射能力的國際航運樞紐,鼓勵和吸引航運物流企業在海口註冊、新增運能、新闢航線和發展貨櫃運輸業務,促進海口市航運和貨櫃業務發展,海口市推出《海口市促進航運業穩定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依據辦法內容,對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散雜貨船運輸、貨櫃運輸和相關航運物流企業進行扶持,相關航運物流企業包括從事貨物運輸、船代貨代、航運綜合服務等業務的企業,該辦法規定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航運企業自有並經營的船舶落籍海口,船齡十年以內的每載重噸補貼80元,船齡十一年以上的每載重噸補貼60元,補貼分三年平均發放。對保持船舶總運能且年度完成貨運周轉量達標的企業,根據運能規模不同給予五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的年補貼。新開通貨櫃班輪航線、穩定運行的貨櫃班輪航線均可享受相應補貼,金額從50萬元至600萬元不等。
在促進航運業要素集聚方面,該辦法政策有效期內,在海口市註冊、實際到位註冊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的船舶融資、海上保險、航運資金結算、航運運價衍生品開發、航交所等主營業務為航運業服務的航運金融服務企業,按照實際到位註冊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金額在500萬元以內。
此外,按該辦法規定,加大航運人才獎勵和金融支持力道,鼓勵金融機構適當放寬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貸款額度和自有資金比例限制,支持航運企業建造或購置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