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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拘禁毆打被害人致死 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詐團劉姓男子等人對林姓被害人拘禁並毆打致死,被稱為「台版柬埔寨案」,台中地院一審判處四人十六年六月至十年六月不等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十三日宣判維持原判,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劉男、鄭男、任男與黃男等人,加入以詐術為手段,取用並控制他人金融帳戶的犯罪組織集團,被害人林男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在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掌控下,於金融機構辦理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後,交付集團使用。
隨後林男由劉男、任男,帶往集團位於台中市北屯區瀋陽路據點監控,林男於隔日凌晨一時五十五分,遭據點內黃男、鄭男與楊姓少年摀嘴、上手銬與腳鐐等行為壓制,林男因驚恐抗拒、掙扎與喊叫。
劉男與任男隨即加入一同壓制林男,並輪流持手銬、棍棒毆打林男頭部及背部,造成林男受有多處瘀傷,皮下組織及肌肉組織出血,終因腦損傷而死亡;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將劉男等四人依殺人罪嫌起訴,楊姓少年則交由少年法庭處理。
案經台中地院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今年二月間改依重傷害致死罪,判處四人十六年六月至十年六月不等徒刑。
全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已敘明劉男等四人構成重傷害致死罪,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均無任何違誤或不當之處,且上訴亦均無理由。台中高分院昨日宣判,上訴均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