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起 較高風險駕駛 換發短期駕照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為了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交通部十五日宣布,自十月三十一日起,需按違規程度分級恢復換發二至六年不等的短期駕照。

交通部表示,屆時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一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一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二年、三年或六年駕駛執照,並均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及再增加統一律定駕駛人於六年觀察期之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方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七十五歲。

受吊扣駕照之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上,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六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六年觀察期。

另外,對於重新申請考驗核發一年效期駕駛執照者,亦併同增加較嚴格須至少連續六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到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始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七十五歲。

交通部表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