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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警官第50次提非常上訴 駁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被控收賄,消極讓槍擊犯找人頂罪,十一年前被依貪汙罪判刑十三年定讞,羅男潛逃至今未服刑,家屬第五十次為其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為他提非常上訴,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仍駁回。
羅明村被控於民國八十八年偵辦轄區「新樹林餐廳」槍擊案,被控受三名嫌犯請託,並收受五十萬元賄款,包庇讓三人找人頂包,羅男因此被依貪汙等罪嫌起訴。
一審羅男被判刑十五年,更一審獲判無罪,更二審改判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羅男有罪定讞,但隨即潛逃海外至今。在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協助下,羅家曾四十九次聲請非常上訴,也尋求再審,但均未獲准。
羅的女兒於一0七年第五聲請非常上訴,認為檢方逾期上訴,確實違背法律規定,侵害羅的訴訟權利,檢察總長也替他提非常上訴。
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案沒有違背法律等事由後,仍駁回他的非常上訴,維持原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