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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水設施報廢 提證明可減稅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凱米颱風造成部分低漥地區工廠因淹水導致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提前毀滅或廢棄。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處理廢料時,如有收入也別忘了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