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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師補習班內與女學生性交 被判2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補教男老師十一年前對當時僅十三歲女學生擁吻、摸胸及下體,還大膽在補習班內和她性交,少女內心陰影多年揮之不去,甚至影響親密關係尋求諮商才曝光。台中地院考量,男子已全部認罪,也和女子調解、賠償,審酌他仍從事補教業有正當工作,依五個妨害性自主罪判二年,緩刑五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男子一0二年八月任教期間,明知女子當年才十三歲就讀國中一年級,二度在補習班走廊和她接吻、撫摸胸及臀部,還在廁所內解開她內衣親吻胸部、手摸下體,還約對方到台南玩,又趁著獨處時在公園將她拉到一旁摸胸猥褻,一0三年六、七月間,還大膽在補習班內朝少女親吻、性交。

女子時隔十多年,因內心陰影揮之不去,更影響她親密關係、人格發展,後來諮商期間才吐露遇害一事報案提告後才曝光。檢方訊時,男子僅坦承和少女接吻,但否認有摸下體、指侵,也表示自己沒有對女子說「你看舒服嗎?」「我很高興擁有你的一部分」等語。

台中地院審理間,男子改全部認罪,被害女子也指證歷歷,也提出相關諮商佐證。法院認為,男子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罪,其對少女性交造成她身心健康、人格不良影響,考量僅性交一次,又未違反意願,且男子已經和女子調解成立、賠償,女子也同意給予緩刑。

法院認為,男子已知悔悟,考量他現有正常工作,仍在補教業任職,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一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一年六月、四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七至八月,一共五罪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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