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殉職 遺孀申請國賠被駁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雅區百慕達紙廠一0八年十月間大火釀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不幸殉職,謝的妻小認為帶隊官無視廠房燃燒,仍下令進隔壁無人受困的倉儲做熱煙監測有過失,對消防局提國賠求償八百萬元,一審認為,謝是消防員,執行公務不適用國賠規定,駁回聲請,二審二十一日宣判,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此件國賠案件由謝的遺孀提出上訴,全案昨日在台中高分院審結,由審判長許旭聖、陪席法官劉長宜、受命法官林筱涵組成的合議庭宣判,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謝的遺孀主張,火災時現場依一樓「倉儲區」監視器畫面顯示,該區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起熱煙就自東南角落大量進入,二時熱煙瀰漫全區內部無法辨識,但西屯消防分隊周小隊長無視九二之七號於二時二十六分已全面燃燒,九二之六號內部無人受困,仍命隊員進入做煙熱監測。

台中市消防局人員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將現場直通頻道使用十六號,未依規定對九二之六號執行煙熱監測,且執行監測未安排水線等有過失,才造成謝殉職,對台中市消防局求償國賠八百萬元。消防局抗辯,消防員對於國家是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人民,因救災死亡有公務人員撫卹、慰問金,認為不適用國賠,且此件也已對謝志雄遺族發給撫卹補償。

一審認為,國賠法是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的法律,而「公務員」若是基於公法上勤務關係,而於服從命令執勤,過程有受害者不得請求國賠,而是由國家對該具有特別權利關係的公務員,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恤及慰問金發給辦法,以照顧公務員或其遺族,據此認定遺族不得依國賠法,請求賠償,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