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第二選區議員張振亮涉賄選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的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對張啟動防逃機制;張振亮也成為這屆屏東縣議會第四位被解職議員!
這屆屏東縣議員選舉,民進黨籍張振亮因同選區議員吳亮慶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定讞,由落選頭的他,去年十一月依法遞補為縣議員;但張振亮也捲入賄選案,屏東地院一審判決張振亮無罪,想不到才就職不到半年,案件二審逆轉被判有罪!
依選罷法規定,目前停止議員職權的張振亮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將喪失議員資格;屏東縣選委會原表示缺額席次,將由落選順位鍾詔元遞補,但下午做出修正說,由於涉犯法條不符合選罷法規定的遞補要件,因此缺額不遞補;目前該選區的八個議員席次僅剩六名議員。
而張則成為這屆屏東縣議會繼吳亮慶、潘連周、王景山之後的第四位遭解職議員!
值得一提的是,吳亮慶甫轉戰成功擔任長治鄉長;王景山因違反廢清法被判處一年十月遭解職,因並非違反選罷法遭解職,因此也不符合遞補要件。
曾任九如鄉長的張振亮,這屆投入屏東縣第二選區議員選戰,拿下五千五百四十二票,選舉期間,張振亮遭人檢舉涉嫌買票!檢調追查發現,張為求當選,以報紙包覆三十萬元千元鈔,於前年十月二十日某晚交付江姓友人,由江協助「綁樁」;兩人皆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屏東地院一審判決兩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張振亮有期徒刑八個月、褫奪公權三年;江男則因尚未行賄且自白預備行賄犯行,輕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