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二月開車行駛國道一號彰化段時,不滿辛姓女子超車,於是閃大燈跟按喇叭,接著以時速一百四十公里超車至辛女前方,並突然煞車減速,導致辛女失控翻車,造成辛女的五歲兒子被拋出車外傷重不治,辛女及其女、友人三人也受傷,彰化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張男判處三年二月有期徒刑。辛女則因未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依過失致死罪處一年徒刑,緩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辛女去年二月十三日下午,駕車附載其子坐於副駕駛座、其女及其友人均坐於後座,自北部出發欲返回高雄市。行經國道一號南向二0四點一公里前,超車在中線車道行駛的張男所駕駛的車子,張男因認辛女過於近距離超他的車,心生不滿,隨即對辛女閃大燈及鳴按喇叭,並欲再超車至辛女前面。
張男由中線車道先變換車道至內線車道後,以時速一百四十公里之速度從內線車道超越辛女之車,即逕駛入其原行駛之中線車道(即辛女車所在車道),而至辛女車的前方,並突然煞車減速,辛女為避免與張男發生碰撞,亦隨之緊急煞車並為左右閃避,惟因當時車速甚快,其車輛隨即失控翻覆,車身往前翻滾至少十圈,致其子被拋出車外,送醫後傷重不治;辛女及其女、友人也都受傷。
張男肇事後,未報警或呼叫救護車,亦未停車留在現場採取必要救護措施、等候警方處理或協助將傷亡者送醫救治,即逕自繼續駕車離開現場。
張男否認涉有被訴犯行,辯稱本件車禍他沒有過失,且當時他不知道有發生車禍,不知辛女有翻車,因他超辛女的車後,就一直往前行駛等語。
法院審酌張男雖與另一受傷的告訴人達成調解,然並未與辛女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且否認犯行等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另考量辛女坦承犯行,其子因本件車禍死亡,已使其深為自責懊悔,而量刑一年,緩刑二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