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越南籍麥姓女子來台依親在一0九年受友人之託照顧其四個月大女兒,後因照顧不當造成嬰兒腦部損傷死亡,案經檢方起訴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麥婦上訴,依過失致人於死判處有期徒一年六月,全案定讞。
麥姓女子在民國一0九年九月受託照顧一名四個月大的女嬰,當日,她在餵食嬰兒後,因嬰兒吐奶而進行清潔,隨後發現嬰兒無意識且臉色異常。試圖喚醒嬰兒時,麥女竟對嬰兒頭部拍擊並搖晃,在見未有回應後,麥女才請其女兒撥打一一九叫救護車,將嬰兒送醫急救。經醫療診斷,嬰兒因腦部組織損傷、泌尿道感染、肺炎等多重併發症於同年十月十六日不幸死亡。
新北地方法院初審判決麥女過失致死,處以一年六月有期徒刑。高等法院二審則改判依成年對兒童傷害致死罪處以八年徒刑,認為麥女有故意傷害行為。
最高法院審查後認為二審調查不足,將案件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考量麥婦文盲沒有唸過書又坦承犯行,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麥女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最高法院經審理,日前駁回麥婦上訴,案件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