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濫查4人個資侵害隱私 被判1年8月獲緩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張姓警員,明知非公務不得濫用系統查個資,卻為探知四位民眾身分證照片、年籍資料等,登入公務電腦以「警勤區查訪」不實名義查詢取得;台中地院認為張身為警察理應更守法卻侵害民眾隱私,考量他坦承面對司法,依偽造文書等四罪判他一年八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四十三歲張員在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任內,為了探知四位名眾身分證照片、個資,沒有經過他們同意,分別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趁著上班時間多次以公務電腦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查詢四人名字。

張員並以「警勤區查訪」的不實名義進入查詢頁面,再用「M─POLICE警用載具」輸入四人姓名、生日等,藉此查到他們相關個資、身分證照片,後來因清水分局內部稽查才曝光。

檢方訊時,張員均坦承不諱,並有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查詢特定人士紀錄表等可佐,檢方偵結依三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一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張員身為警察,相較一般民眾理更應更守法,卻以不實查詢事由登載於公務資訊系統,非法蒐集四位民眾個資,侵害隱私,考量張員沒有不良前科,犯後坦承,並願意面對司法,認為他經此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依三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各判他一年二月,另依一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八月,四罪合併應執行一年八月,緩刑二年,並命他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