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違法放貸 何壽川改判8年8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遭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證券交易法中加重特別背信罪,判刑八年六月,全案經檢方及何壽川雙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二十七日改判何八年八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七十九歲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路「1788大樓」,該大樓由三寶集團、頂新集團、美林證券共同控股。美林證券計劃出售其持股,三寶集團及頂新集團擁有優先承購權,但三寶集團董座李俊傑資金不足,遂與何壽川協商以獲得資金支援。

檢方指出,何壽川指示永豐金控旗下海外子公司「GC」及「SPC」向李俊傑所控制的境外公司「Giant Crystal」提供貸款,並透過永豐租賃安排六千萬美元借款。何壽川將其中一千二百萬美元(折合約三億元台幣)挪作個人投資「1788大樓」的股款。此外,他還指示永豐餘及元太科技各借八百五十萬美元給李俊傑,作為預付「1788大樓」辦公室租金,並利用「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蓋交易事實,損害股東利益。

一審判決中,二十名被告中有十一人被判有罪,何壽川因其擔任集團實際決策者而被判刑最重。

高院認為,一審在部分法律解釋上存在錯誤,撤銷原判,改判何壽川八年八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