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洗錢案免訴撤銷 發回更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遭控在台北一0一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及洗錢,台北地檢署一0四年一月依法起訴,同年五月扁因病停審,全案延宕至今。台北地院合議庭今年五月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全案已完成十年追訴權時效,依程序判決免訴;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二十八日宣判,撤銷此前免訴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北院更審。

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接受陳敏薰一千萬元賄款,以協助其取得台北一0一董事長職位。雖然陳水扁夫婦已因貪汙罪判刑八年,但有關洗錢的部分則由台北地檢署重新調查,最終北檢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院在案件審理期間基於陳水扁的健康狀況選擇停止審判,並最終作出免訴判決。北檢隨後提起上訴,指出原審判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高院判決指出,北院曾在一0四年五月十三日基於陳水扁健康狀況裁定停止審判至今。合議庭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全案已完成十年追訴權時效,於今年五月二十日判決免訴。但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欲進行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以實踐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因認為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為免訴判決,在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撤銷發回原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