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朱姓婦人去年跟團到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旅遊,因突下起傾盆大雨,婦人購買阿里山販售店推廣的塑膠鞋套,卻因此跌倒、骨折,婦人事後提告林業署嘉義分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羅列返美後看護費、台灣照顧費、精神慰撫金、兒子機票費等多筆費用總計一百二十一萬餘元,要求嘉義分署、林鐵及文資處賠償,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去年九月七日,朱姓婦人參加阿里山之旅,為防止鞋子被雨水打溼,在阿里山販售店買一雙塑膠鞋套,指控阿里山神木車站地勢不平、高低落差、路滑,讓她滑倒,造成她右遠端橈骨和尺骨骨折並移位,右股骨頸骨折伴輕度移位,至今尚未痊癒。
林鐵處表示,朱婦是找旅行社安排行程,並不是林鐵處安排提供膳宿、導遊等服務,並非民法所稱的旅遊營業人。
嘉義分署抗辯,塑膠鞋套販售店不是嘉義分署所經銷販售,不適用消保法。
法官審理,朱婦當時所穿的鞋套是因園區內的商家推廣而購買,不是林鐵處、嘉義分署所經銷的商品。勘驗監視器畫面,朱婦右手持傘自鐵軌旁石子地踏上月台的平台時,左腳踩住右腳塑膠鞋套,致右腳欲抬起時重心不穩跌倒,顯然與月台的平台管理及安全設施無關。因此,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