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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公司遭求償 高院更二判賠12億元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涉挪用公司資金以彌補個人投資虧損,刑事部分遭判刑八年定讞,並已入監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林蔚山賠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三日判林蔚山須賠償尚志投資公司新台幣十二億九千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七元。

林蔚山的掏空案件源於他在個人投資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後,挪用大同公司的資金進行補救,導致大同公司損失超過十七億元。此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曾對林蔚山提起訴訟,要求他賠償大同公司及其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和尚志投資公司超過十九億元的損失。

高院更二審審理時認定,林蔚山並未利用大同公司外在形象進行不正當的資金交易,也沒有以控制公司的地位來指示從屬公司進行挪用資金的行為。因此,投保中心無法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要求林蔚山對所有損害負責。法院認定,投保中心僅能針對尚志投資公司要求賠償。

此外,法院指出,投保中心在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才提出追加訴訟,因此部分賠償要求已超過時效,僅能要求在該日期前十五年內的損害賠償。最終,法院裁定林蔚山需賠償尚志投資公司新台幣十二億九千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七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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