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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2個月遭檢舉24次 求償敗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陳姓女子短短二個多月檢舉鄰家小吃部妨害安寧,惟警方屢次查訪噪音均未超標,陳女後來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罰一千元。店家也向陳女求償營業損失及精神賠償七十三萬元,但被法院駁回。

小吃店簡姓女老闆說,其小吃店是合法登記在案,惟陳女去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十二月廿九日止,頻繁撥打一一0報案電話,不當檢舉其妨礙安寧多達廿四次,致轄區派出所派員至店內查訪、臨檢至少十七次,甚至有單日臨檢三、四次,但都沒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或未有違法營業行為。

簡姓老闆說,小吃店已經營十幾年,全年無休,每日營業額約一萬元,實際利潤約三至四成,經檢舉騷擾後每日營業額不到一千元,甚至比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時還少。請求賠償營業損失六十三萬及精神損失十萬元。

台南地院認為,陳女向警察機關報案檢舉小吃部妨害安寧,申告目的在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尚屬正當權利行使,並無不法侵害簡女權益情事,且簡女所受精神壓力、小吃店營業損失與陳女報案行為間,也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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