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二點修正規定,包括二、區內事業除經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同意全部生產非保稅產品者外,得依下列規定生產非保稅產品:(一)使用原料(包括進口及國內採購)及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為零,或使用應稅原料,但以完稅方式辦理進口,且其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為零者,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二)使用原料及產製之產品關稅稅率均非零或使用原料之關稅稅率為零而產品關稅稅率非零者,得自行選擇保稅或非保稅。有生產非保稅產品之需求者,應經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報關完稅後,始得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