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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平會罰一千二百萬 凱擘抗罰勝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商凱擘公司四年前被公平會認定,對新進系統及舊有業者採取差別待遇,給予不同交易條件,接續裁罰四千一百萬元及一千二百萬元。凱擘不服提訟抗罰,四千一百萬元部分先前獲判免罰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四日判決一千二百萬元部分也免罰。
公平會指出,凱擘於民國一0五年間洽談代理頻道的授權條件時,對於新進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訂下以開播區域行政戶數的百分之十五作為最低簽約戶數的基準,用來計算授權費用。
但另一方面,凱擘對於原有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授權的條件與新進業者卻截然不同,因此予以裁罰四千一百萬元,後因屆期未改正再罰一千二百萬元。
凱擘被裁罰四千一百萬元後,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凱擘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廢棄原判決,改判凱擘勝訴、免罰確定。
至於一千二百萬元裁罰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即然前案罰款已被判廢棄確定,裁罰的前提已不存在,因此昨日也判決免罰。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