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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可在台登記 台辦:不符陸法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針對陸委會宣布兩岸同性伴侶可在台灣戶政機關結婚登記,國台辦二十五日回應,大陸「民法典」規定,結婚的主體是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同性申請登記結婚不符大陸法律規定。

陸委會日前宣布,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也可在台灣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但依照現行制度,兩岸婚姻的大陸一方要在台灣取得身分證,需在大陸去除戶籍。梁文傑當時說明,由於大陸不承認同性婚姻,不會接受以在台灣登記同性婚作為去除戶籍的理由。

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中國大陸「民法典」對申請結婚以及辦理結婚登記的基本程序等做了專門規定,結婚的主體是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同性申請結婚登記不符合大陸法律規定。

至於涉及戶籍問題,朱鳳蓮則是回答,「請向相關主管部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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