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為防止機關採購時,出現行政權與立法權衝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日預告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新增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評選委員,不過如果是各級民意機關要辦理採購時,則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法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的評選委員會,且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也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為督促機關公正遴選評選委員會委員,避免外界質疑,促進採購評選作業的公平與公正,工程會明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近日則預告修正,將禁止民代擔任機關採購評委。
工程會官員表示,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屬於「行政權」的行使範圍,機關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恐造成立法權與行政權角色衝突之虞,因此此次預告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明定機關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評選委員。
根據草案,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指的是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另考量民意機關具備立法權及監督權角色,與一般行政機關屬性不同,因此條款也附有但書,若為各級民意機關要辦理採購,遴選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就不受此限制。
官員強調,此次修正是為了更精進採購評選委員遴選,進一步強化採購評選制度,草案自二十五日起預告六十天,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