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胡錦龍與弟弟經營土木公司,胡明知自己有公所採購案決行職權,卻不知迴避將道路、清淤等二百七十八件工程發包給自己的公司,標案金額共三千一百七十萬元,胡獲利二百八十五萬元,檢方今年六月搜索將胡聲押獲准,偵結依貪汙圖利罪嫌起訴胡及其弟弟。
起訴書指出,胡男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擔任信義鄉公所秘書,就公共工程採購有審核、決行職權,且胡一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出資成立土木公司,和弟弟共同擔任實際負責人,胡、胡弟分別處理公司帳務及稅務、投標履約和現場施工。
檢方調查,胡擔任信義鄉公所秘書後,仍繼續掌管土木公司帳務、稅務等核心業務,直到一一一年六月他們兄弟因帳務、家產問題產生嫌隙,胡才把公司帳務、稅務事務全數交給弟弟負責,並由胡弟單獨經營。胡在秘書任內卻沒有依法迴避,由自己經營的土木公司名義,向信義鄉公所大大小小道路維修、下水道清淤等工程投標、承攬,鄉公所人員也不清楚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竟就是公所秘書。
胡更利用自己是公所秘書身分,藉職權在採購流程核章,以鄉長甲章授權淮許請款,統計自一0八年一月至今年二月止,一共得標信義鄉公所發包的二百七十八件小額採購案工程,標案金額共三千一百七十萬五千六百三十六元,二人從中獲利不法所得二百八十五萬三千五百零七元。
檢方訊時,胡錦龍表示擔任秘書後,不能在幫公司處理帳務,所以將公司對外聯絡電話登記到弟弟妻子名下,也有叫弟弟趕快找人接手,但因一直找不到人,自己才會叫繼續處理公司帳務。胡弟也說,哥哥當秘書後曾告知他利益衝突迴避問題,叫他不要來投信義鄉公所的標案,但自己覺得公司用妻子哥哥的名義應該沒有關係。
檢方認為,胡姓兄弟犯後雖偶有辯解,但就犯罪情節自白,且胡偵查中繳回不法所得二百八十五萬三千五百零七元,應依法減刑,另二人部分不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也應減刑,並斟酌胡弟犯後配合調查、態度良好,建請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