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紋眉業者網購麻藥膏使用 恐觸醫師法

南區陳小姐問:我與姐姐承租房屋開美容館,為客人提供紋繡眉毛(即俗稱紋眉)、做臉、按摩等服務,並在網路上購買紋繡眉毛過程中所需要的具有止痛功能的麻藥藥膏,及按摩中所需的美容養生儀,該儀器說明書中並指出可利用儀器的各探頭,以微電流及發熱功能達成肩頸調理、疏通經絡、婦科保養、促進代謝等目的。然而經營不久即遭客戶質疑有違法之虞?

答:為了維護民眾身體健康,法規要求提供「醫療行為」之人原則上必須是取得醫師資格之人,而所謂醫療行為,則是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

針對陳小姐所說使用麻藥藥膏的部分,依照我國實務見解,儘管美容師從事紋眉、紋眼線等雖然並非醫療行為,但於紋眉、紋眼線的過程中,使用的局部麻醉劑或是麻醉膏藥等若為處方藥物,且塗抹在民眾的皮膚、嘴唇或眼皮等部位,達到麻醉的效果,就屬於醫療行為,依照醫療法規定,應由醫師親自診查病人後,依診察、診斷結果開立藥物,若違反此規定,則可能觸犯「醫師法」規定,會有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責。因此陳小姐在網路上購買的麻藥藥膏具有止痛功能,很可能是列管藥物,無醫師執照逕行為客人敷用,即可能有觸法之虞,不可不慎。

另外,針對醫療器材部分,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欲製造、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者,應先取得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且於製造或輸入時,也必須申請查驗登記,否則即屬違法。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任何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是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能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或能調節生育者,只要符合前述三種功能之一,都會被認為是醫療器材。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基於販賣、供應之意圖,而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而逕自製造、輸入醫療器材者,將面臨三年以下的刑責。

依照近期實務見解,一般人若在網路上購買醫療器材並操作該醫療器材向他人提供服務,亦屬前引條文所指稱的「供應」。一般民眾基於向不特定客戶提供美容服務之意圖,而購買輸入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亦未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儀器,就會符合「意圖供應」之構成要件。陳小姐購買的美容養生儀符合醫療器材的定義,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直接以此向不特定的顧客提供美容服務,確有可能觸法而入罪之危險,應審慎為之。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