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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走私印度星龜籌不出公益金上訴 遭駁回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以二百萬元走私六百二十隻保育類印度星龜,遭高雄地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一年,緩刑三年,但需付三十萬元公益金,服六十小時義務勞務,但張男以籌不出三十萬元公益金上訴,二審認為判決無不妥,駁回上訴。

張姓男子去年透過綽號「金牛」的男子居間聯繫,以二百萬元從國外購買六百隻「印度星龜」,賣家基於船隻運輸過程可能損耗,再多給張男二十隻。張男去年在高雄前鎮漁港附近載回六百二十隻烏龜到左營區住處飼養,經兩個多月培育,發現烏龜狀態不佳、二隻死亡,而決定退貨。張男再與「金牛」聯繫後,去年九月二十三日晚間七時許載這批印度星龜到約定退貨地點時,遭海巡署人員查獲。

法官審理時,認為張男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用心,竟為圖日後販售牟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非法輸入珍貴稀有印度星龜。一審判張男需付三十萬元,並非立即支付,而是在判決確定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公益金及履行完成義務勞務,張男有足夠時間妥善安排金流及履行義務勞務時間。

張男表示自己已損失新台幣逾二百萬元,且自己月薪僅約四萬元,還有小孩要養,根本籌不出三十萬元公益金,且既然已要支付三十萬公益金,卻仍要服六十小時義務勞務,有過重之嫌,因此提出上訴。

二審時法官認為,張姓男子無視運送過程中,每隻有情生命可能傷亡風險,但念在犯後坦承犯行,依非法輸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一年,緩刑三年,並須支付公庫三十萬元,提供六十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原判決並無量刑過重或不妥之處,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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