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助二手車業者查百筆個資收賄 涉貪遭判8年及6年2月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前高雄市小港警察分局宋姓員警及前新北瑞芳警察分局侯姓員警,涉嫌外洩逾百筆車籍資料給三名二手車買賣業者獲利;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貪污等罪,宋男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處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侯男則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適用減刑規定,處六年二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可上訴。

由於二手車買賣業者為聯繫車主詢問是否有意轉貸,一一一年找上黨時在高雄市小港警察分局任職的宋男幫忙,由宋男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後」後,輸入假的查詢事由查詢車籍資料,再以通訊軟體將車主資訊及聯絡方式提供給業者。之後宋男又受託處理三輛車撤銷協尋案,但卻因缺錢向業者連姓男子、姜姓男子索賄三萬元,由於宋男事後未達成任務,連男、姜男要求退款;宋男則提議將賄款改成查詢車籍每筆一千元,用一年多的時間違法為業者查詢百筆車籍資料。

而時任新北瑞芳警察分局員警的侯男則向連男、姜男借貸二萬元無力償還,便被要求以每筆五百元價格,查詢一百多筆車籍資料,甚至協助另名林姓業者以每筆一千元查詢二十筆車籍資料。高雄地檢署去年十月接獲高雄市警察局自檢清查,發現宋男涉洩密,傳喚涉案業者到案,再追查發現侯男也涉案,偵結將二員及三業者依貪污等罪嫌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貪污等罪判決,宋男雖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十一萬元,但在偵查中辯稱所收款項屬借款,與查車牌無對價關係,未在偵查中自白,不適用減刑規定,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處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至於侯男則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適用減刑規定,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賄賂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六年二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

另外,連姓、林姓、姜姓三名二手車買賣業者均在偵查中自白,得減輕刑責,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交付賄賂等罪,處林、連二人分別五及六個月徒刑;姜男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判刑九個月,得易科罰金部分處五個月徒刑,三人均褫奪公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