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陳小姐問:張三與李四為朋友關係,李四將一筆土地借用張三名義登記,張三將該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予其配偶。事後,因李四向我借款一千萬元,張三為替李四擔保債務就簽立同意書給我,同意李四若屆期未清償,張三願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作為代物清償。後來,李四未如期清償借款,我催告張三將土地移轉給我,不過均無下文。請問:我可以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張三與其配偶間的信託行為無效,並請求塗銷信託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請求張三移轉土地所有權給我嗎?
答:在訴訟上如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為通謀虛假,第三人就應負舉證責任。陳小姐主張張三有與其妻通謀虛偽為信託行為的意思表示,自應負舉證責任。例如,陳小姐能舉證該土地為李四所有,因借名登記為張三所有,惟未經李四同意而信託登記予張妻,即可推認張三與其妻所辦理的信託登記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所謂「信託」,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又信託係信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以一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達成一定的經濟或社會上目的的行為,倘信託人僅將其財產權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而關於信託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仍悉由信託人自行為之,稱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的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的形成,自難承認其合法性。
如果陳小姐如能證明張三夫妻間的信託行為係通謀意思表示,則信託行為自屬無效,又張三夫妻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二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義務,陳小姐可以提起本件的訴訟。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