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長治鄉長涉貪五.八萬 二審仍判八年

前屏東縣長治鄉長古佳川涉貪案,二審維持原審判決。(記者毛莉攝)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前屏東縣長治鄉長古佳川涉貪五萬餘元案,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處古佳川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古佳川在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十二月十三日,並未實際前往一家餐廳消費,卻指示財政課員兼特助的張國棟事先取得空白收據不實核銷。

另外,古佳川購買歌手張惠妹跨年演唱會紀念品與家人生日聚會等均為私人開銷,也均事先取得空白收據再以不實方式核銷,涉貪金額新台幣五萬八千多元。

屏東地院依貪汙罪判處古佳川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張國棟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並在判決確定後兩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古佳川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十五日維持原審判決,仍判處古佳川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可上訴。

古佳川因涉及這起貪汙案一審遭重判而停職後,於今年四月主動向縣府提出辭呈,因剩餘任期超過兩年,屏東縣選委會依法辦理鄉長補選,由無黨籍吳亮慶成功接掌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