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修正實施自主管理業者違規行為態樣及其裁罰規定,並應海關實務管理需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配合實務作業增訂申請登記應檢具之文件,為簡政便民,放寬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增加之變更登記,得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代替換證。為符實務,將物流中心與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運入及運出之通關程序納入規範。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明定物流中心實施自主管理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業者違反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處罰規定,業規範於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爰予刪除。增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證校正及運出參展之罰則,以全法據。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是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