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擄妓勒贖 重判12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前員警李國漢,三年多前執行掃黃專案,查獲何姓陸籍女子賣淫時竟「擄妓勒贖」,扣押何女證件,要求林姓業者拿六萬元贖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斥責李員假藉職權索賄,罪行重大,依貪汙罪重判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
 李男遭指控,他涉嫌私自扣留何女的入出境許可證,且在業者透過管道向他探詢此事可否私下處理時,李男竟說要看誠意,還說「生意作這麼大,也不會做人,不弄你們要弄誰」「找我處理就對了」,並索賄六萬元。
 林姓業者不滿,隨即向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調查局獲報後全程監控,將李男透過友人收取款項的過程蒐證錄影,並將其逮捕查獲。
 一審桃園地院依貪汙罪將李男判刑十年八月,高院審理認為他罪行重大,昨日將他加重刑度改判十二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