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涉向太陽能廠商索賄護航,案經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十八日依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等罪起訴黃凱以及其他相關涉案人等共九人。檢方考量黃凱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全案移審後,新北地院考量在押的黃凱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裁定以三百萬元交保。
檢調追查,李姓、連姓、劉姓及賴姓等綠能廠商於民國一0九年,為了優先取得位於雲林縣台西鄉及口湖鄉的太陽能光電案場的政府同意函,遂向時任議員的黃凱請託並聘為「顧問」,同時允諾事成支付五千九百萬元作為回報。黃凱則利用他擔任議員的身分,向雲林縣政府施壓,協助業者加速申請進度。
檢調查出,黃凱透過陳姓和王姓兩名男子設立了兩間人頭公司,企圖以「能源技術服務費」的名義收取該筆賄款。黃凱不僅向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請託,還多次聯繫他以催促申請進度,甚至將縣府內部的秘密文件傳遞給相關業者。
經調查,李俊興在收到黃凱的請託後,確實向承辦人關切業者的案場進度,並促成業者順利獲得政府核發的同意函。業者因此開立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的支票給黃凱。
新北地檢署經偵辦,在十八日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及其他相關罪名起訴黃凱等九人。檢方考量黃凱在偵查過程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交犯罪所得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建議法院依法減輕刑責。
此外,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則因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的罪嫌被起訴,檢方考量他坦承犯行,請求法院量處相應刑罰。檢方並對四名綠能業者也依法起訴,特別是劉姓業者因否認犯行而被檢方要求從重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三年及罰金三百萬元。還有黃凱的貼身助理周女也因涉犯洗錢防制法遭到起訴。
新北地院昨晚開庭,考量黃凱於檢方偵訊及法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共一千四百八十萬元,認無羈押之必要,昨晚裁定以三百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