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22日表示,財政部已於今(113)年9月19日預告關稅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31條修正草案,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水產品,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請免稅案件,無須再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件,以簡政便民。

關務署說明,依現行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水產品申請免稅時,應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轉經駐外機構認(驗)證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考量農業部漁業署已完成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現行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之規定,已無駐外單位認(驗)證文件要求,爰研議修正施行細則第31條,刪除駐外機構認(驗)證文件規定,未來此類申請免稅案件,僅須檢具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關務署表示,施行細則第31條修正草案已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 「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限(本年11月18日前)提出或向該署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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