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高雄國稅局整理本次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的三大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以符合事責一致。
二、比照居住者申報扣免繳憑單期間遇連續國定假日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 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之作業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故113年度之給付所得於114年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一、甲公司於114年申報113年度給付各項所得之扣免繳憑單,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憑單及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應為甲公司負責人;另甲公司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各項所得,則適用修正後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甲公司)。
二、A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其應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之期限為114年1月31日(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惟114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5日。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申報前可先充分瞭解修正前後相關規定,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